医保卡使用规定

作者:hqglc时间:2013-11-27点击数:

一、保卡内个人账户金额的构成

1、在职职工

每月划入医保卡金额包括:a. 按上年度平均工资的2%℅b.按年龄段划入的金额——不满3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50元;

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70元;45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90元;55周岁以上的职工,每月划入110元;

2、退休职工

每月划入的金额包括:a.按年龄段划入的金额——不满6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70元;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9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220元。b.按以上标准再划入相应金额。

二、关于使用医保卡就医累计金额及负担比例的说明

定点门诊就医按一个年度为累计周期,累计1500元后可以按比例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负担25%,退休人员负担2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1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比三级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

三、定点医院住院手续的办理

1、需住院者到学校医务室开具住院证明,持医保卡住院,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涉及回头报销(切记:住院期间不能门诊就医取药,否则费用自付)。

2、住院费用起付金额:(以下为自己住院交付的押金)三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4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自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职工负担15%,退休人员负担1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5%;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职工负担10%,退休人员负担5%,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2%。

四、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急诊除外),不予结算。1、对因急诊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

就医的,先由个人垫付,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本人所在单位,单位专管人员到其社保局备案。出院后附急诊病历、门诊收费明细(或单独划价处方)、有效费用单据等材料,送本单位医务室,专管人员统一到省社保局审核结算报销。

2、对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员要在入院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本人所在单位,单位专管人员到其社保局备案。出院后附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主要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者须提供手术记录等)有效费用单据等材料,送本单位医务室,专管人员统一到省社保局审核结算报销。

五、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就医费用报销说明

异地安置人员是指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回原籍或者定居地长期居住(原则上一年以上)的人员。

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属于省直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在驻济以外工作,且工作地点稳定,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人员。

1、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定期附门诊病历、费用发票、明细清单(或单独划价处方)、主要检查化验单。住院者附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主要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者须提供手术记录等),有效收费凭据等材料,送本单位医务室,专管人员到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核结算。

2、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需要变更异地定点医院的,应在一个医疗年度后,新的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内,填写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六、门诊大病办理

大病包括:尿毒针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及相关治疗、器官移植后相关治疗、精神病。符合者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单、出院记录。由专管人员每月25号前送至省社保局办理。

七、医保卡丢失的处理

1.先打电话挂失。挂失电话:12333。有效期7天,然后持本人身份证到社保服务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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